缓解“停车难”郑州拟立法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23 10:01:24来源: 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李岚

22日,《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记者了解到,条例分为总则、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经营和管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8章51条,全方位规范停车问题。

郑州机动车突破400万主城区车位仅135.7万个

近年来,郑州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大幅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400万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非机动车超过220万辆,而全市主城区内机动车停车泊位仅有135.7万个,非机动车停放点也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

利用统一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如果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停车信息共享,将极大缓解“停车难”问题。因此,条例明确,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制定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信息共享。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停车场数据与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条例明确,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条例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的,可以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停车场经营的规定执行。

住宅区附近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公示免费停放时段

除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还有一大类常见的停车位,就是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的停车位。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则,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公示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惠济区施划停车位解决群众“停车难”

条例中的便民措施也是市民关注的“难点”问题,从“细节”着手,这也是政府政务工作的重点和倾向。

据惠济区城市管理局科室负责人介绍,惠济区目前有经郑州市交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审批的带编号的标准停车位2365个,未来,惠济区还将在辖区内55个路段设置约5000余个泊位。此外,惠济区还启动了辖区内停车场项目,惠济区市民服务中心项目、秦岭路立体停车场项目、兴隆铺路汇通停车场项目等项目正在快速推进。同时还高标准打造以迎宾路“大河龙城停车场”、长虹路“晶磊停车场”为样板的经营性示范停车场,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经营性停车场层次,使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

名词解释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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