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小孩子与骑车人发生碰撞受伤,骑车人准备直接离开,路人见状上前将其拦住,本身没什么问题的劝阻行为,却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前不久,家住河南信阳的孙女士就因为自己的一次热心劝阻,被告上了法庭,事件也引发了大众热烈讨论。那么,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央视记者来到事发地进行探访。

央视记者杜思源:“这里是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小区门口的广场里,有不少奔跑嬉戏的孩童和进出车辆。2019年9月23日晚上,大概就是在这个位置,正带着孩子玩耍的小区居民孙女士看到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孙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并拦住了骑自行车的男子。而之后发生的事情,却远远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

几段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只记录下了碰撞发生之后,孙女士和骑车男子争执的情形。当晚究竟是谁撞了谁?孙女士向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

当事人孙女士:“一个老爷爷骑着车撞倒了其中的一个孩子,然后我就上前去扶那个孩子,当时那个孩子他是在车底下,然后还在哇哇地哭。扶起来之后我看到他那个右边脖子那里有流血,然后我就捂住他的伤口,然后我就给他母亲打电话。”

孙女士告诉记者,她与受伤男孩的家长并不相熟,但是因为小男孩和自己的孩子曾是幼儿园同学,所以她们曾经在同一个家长微信群中,彼此留有对方微信。

当事人孙女士:“用微信的方式跟她联系了两次,当时她没有接,然后我就呼叫周边的围观群众,我就说赶紧去叫孩子的母亲。”

呼叫男孩母亲的同时,孙女士拦在骑车男子的自行车前,要求他再等待一会儿,而这名男子则推车执意要离开。

当事人孙女士:“他就说我不讲理,我说怎么不讲理了,然后他就车子一直往前推,差点撞到我身上。我就用右手抓了一下他车头上的车把,然后他就骂我,骂我的时候保安就出来了。”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双方在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事人孙女士:“他就坐在小区门口的那个石凳子上面,大概坐了有两分钟,他就一下子趴到地上去了,我看到他趴在地上感觉情况不太对,我就打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然而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他的家属得知后迅速赶来,双方共同前往了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了解到,这名骑车男子是郭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成为被告】男子家属向劝阻人和物业索赔40多万元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认为,孙女士当晚的劝阻行为存在过错。而且,物业公司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围绕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原告提出,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是相识的,因此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见义勇为”,而是在承担一定的照看义务。针对这个问题,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在笔录中明确提到,她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碰撞发生时,孙女士与受伤男孩之间没有委托监管义务,她只是一位目击者。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二个过错,是她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郭先生曾明确说是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被告代理律师:“是男孩撞上了自行车,还是自行车撞上了男孩,这涉及的是郭先生与男孩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与本案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在这一刻就要求目击者准确划分,判断事故责任,其实是给目击者甚至是我们未来的每一个人,在行使这件事情的时候,设定了一个非常严苛的注意义务,即必须判定责任方后才能进行阻拦、劝阻等帮助行为,这显然是无比荒谬的。”

原告认为,孙女士的第三个过错,是她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对他尽足够的救助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因为离老头倒地的地方不到二十米,就是一个社区医务站,那么一个真正关心老人的人,要尽救助义务的人,不仅要打120,如果是我们的亲属我们应该冲到救助站去,把医生喊出来,医生是专业人啊,对于心脏病、高血压、脑梗这一类的病人,那最佳的救助时间就是前五分钟。”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人完全不存在任何加害的故意,且发现老人倒地后,答辩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同时答辩人对郭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或懈怠,所以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

那么,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法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

被告代理律师:“虽然从时间上看,孙女士正确恰当的劝阻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之间存在先后顺序,但是这两者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结果。郭先生未控制其自身情绪造成其死亡,是根本原因。”

【法庭宣判】被告阻拦具有正当性 不存在侵权行为

除了孙女士,原告郭先生的家属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12月30号,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争议焦点是: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需要分析孙女士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阻拦郭先生离开的行为与郭先生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女士是否有过错。

审判长易松:“根据案发当晚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女士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分析,可以确认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女士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

法院认为,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原告称孙女士实施侵权行为,对郭先生恶语相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那么,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审判长易松:“从时间上看,孙女士阻拦行为与郭先生死亡的后果先后发生,但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先生死亡的结果,郭先生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先生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那么,小区物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法院认为,郭先生与小男孩在南门广场相撞,并非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而是二人分别在此通行、玩耍时发生的事故。在郭先生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而且,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南门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山龙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联系方式

中国·河南·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经北三路

电话:0371-86088516 (广告)

联系信箱:news100@henan100.com

邮编:450016

河南一百度官方微信公众号